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