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技术转移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三)推进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四)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资、市场监管、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