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以下简称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创新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技术转移有关的规划、计划;

(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运行和管理;

(三)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

(四)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

(五)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六)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