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五年内不接受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性资金的;(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