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未按照财政性资金资助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结题(验收)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外,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三年内不接受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因不可抗力导致资助事项无法完成的,申请人应当退回尚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