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五年内不接受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性资金的;

(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