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高新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初审。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者项目的申请提出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申请人凭高新区管理机构出具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