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入区的中小科技企业在高新区提供微利价厂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