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高新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初审。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者项目的申请提出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

申请人凭高新区管理机构出具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