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