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设用地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高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绿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