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三节 风险投资第二十条有效鼓励高新区的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融资、经营、研发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