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设用地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绿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