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的户外环境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规划与实施。

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应当由高新区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