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的户外环境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规划与实施。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应当由高新区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