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三节 风险投资第十六条有效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的,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