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三节 风险投资第十五条有效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