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四)指导区相关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