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改革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四)组织、指导改革创新的评估工作;(五)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