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改革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组织、指导改革创新的评估工作;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