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支持其他部门、机构和团体的改革创新工作: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和有关工作;

(四)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