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者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灭火队伍,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