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根据遗址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竖立标志碑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碑和界桩。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四至范围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