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一)窑炉、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二)瓷器、窑具、制瓷工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馆藏的可移动文物;(三)历史地形地貌、运输路线、码头遗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格局肌理等历史环境;(四)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相关的民间文学、传统技艺和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