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窑炉、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瓷器、窑具、制瓷工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地形地貌、运输路线、码头遗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格局肌理等历史环境;

(四)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相关的民间文学、传统技艺和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