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倾倒垃圾,堆放杂物;(二)占压、掩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擅自设泵。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