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