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