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