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工业用水;(二)城市绿化、道路清洗作业、消防等市政用水;(三)生态景观、人工湿地等生态用水;(四)建筑施工、工地降尘、车辆冲洗等用水;(五)大型集中供热设施用水;(六)其他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