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