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监控管理,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服务业及公共机构等计划用水重点监控单位并制作名录。

计划用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供、用水资料。

计划用水重点监控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对不合理用水设备和工艺,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