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对使用由供水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非农业用水单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用水单位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下达用水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用水,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申报临时用水计划,单独装表计量。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