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使用由供水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非农业用水单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单位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下达用水计划。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用水,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申报临时用水计划,单独装表计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