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迁出、迁入、分户、并户等原因改变用户登记名称的,用户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结清水费。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用户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