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采用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四)采用各种形式转供水;(五)其他违法用水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