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