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表周期缴纳水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查验水表,收缴水费。

用户逾期未缴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欠费用户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按照时限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费,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水费。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照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计收水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