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