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倾倒垃圾,堆放杂物;(二)故意损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三)占压、掩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擅自设泵;(六)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