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