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负责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