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成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依法限期移交,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依法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