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未依法登记、未取得经营特许及未取得卫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城市供水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