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城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