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水源与水质监管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由城市供水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