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除应急备用水源以外的其他自备水源。

已有自备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

(一)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需要;

(二)自备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者超采区域;

(三)自备水源所在地因开采地下水过度导致地面出现沉降、塌陷。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