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水源与水质监管第十五条有效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