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管责任第十三条有效铁东区人民政府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辖区内水源地保护工作,研究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二)领导、组织、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源地保护职责;(三)制定水源地保护方案,统筹建设水源地保护设施,组织实施水源地污染防治;(四)建立水源地保护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