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铁东区人民政府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辖区内水源地保护工作,研究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组织、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源地保护职责;
(三)制定水源地保护方案,统筹建设水源地保护设施,组织实施水源地污染防治;
(四)建立水源地保护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