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表,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