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下列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五)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