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指导和规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台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以业务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要素、内容和形式建立、登记统计台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