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所需的证明或者材料;(三)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四)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